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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股份独董违规减持吃警示函 频曝违规遭监管处罚

biao 产经网 > 产业金融 2019-12-19 12:20 • 中国经济网
2019-12-19 12:2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肖兵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股份”,300004.SZ)的独立董事,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南风股份3000股股票,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肖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南风股份成立于1999年5月24日,注册资本4.8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所挂牌,谭汉强为法定代表人,任刚为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杨子善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299.26万股,持股比例13.12%。当事人肖兵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今任南风股份第4届独立董事,任期至2020年7月30日。

2015年12月17日,南风股份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子江收到证券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9号),称其于2015年3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南风股份股票8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14%,与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9月的减持合并计算,二人累计减持19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46%。杨子江在卖出公司股票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南风股份股票,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数626.95万股,违规减持金额2.80亿元。证监会依法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6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720万元罚款。

2018年6月26日,南风股份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整遭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董事会秘书王娜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王娜自2017年7月31日至今任南风股份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16号

关于对肖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兵:

经查,你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股份)的独立董事,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南风股份3,000股股票,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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