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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违法遭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biao 产经网 > 产业金融 2021-01-05 15:01 • 中国经济网
2021-01-05 15:01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1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该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表示,永安财险连云港中支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朱兵方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合501室

主要负责人:朱兵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该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朱兵方职务聘任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计记账凭证、代理手续费发票、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朱兵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722197405******

住址: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将510笔合计保费金额141.75万元的车险直接业务虚挂在4名未与客户接触、未参与销售过程的个人代理名下,累计支付手续费28.45万元。4名个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通过提取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剩余27.4万元返还该公司业务员支配使用。

永安财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朱兵方职务聘任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计记账凭证、代理手续费发票、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朱兵方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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